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可以将水土保持纳入村规民约;发现水土流失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破坏水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每年3月22日至28日为全市水土保持宣传周。
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
第八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农业开发、果业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旅游景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中小河流治理、国土空间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析论证规划所涉及的项目对水土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有关规划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以及新开垦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济林: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二)小(二)型以上水库周边、赣江及其二级以上支流和东江及其一级支流两岸山坡的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
(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山坡的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
(四)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进行取土、挖砂、采石或者堆放废弃固体物的,生产建设单位事后应当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全垦造林。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济林的,应当先规划后开发,合理确定位置和规模,保留山顶原生植被,设置植被隔离带,采取梯壁植草,修建坎下竹节沟、拦水埂、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等高水平条带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一条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水土保持措施,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 在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科学选址,合理安排线路,减少土石方开挖和植被破坏,将废弃的土、石、渣堆放在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