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赣州市人大 | 时间:2024-11-28 | 4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24年8月30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人大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二十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

(二)擅自占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

(三)擅自占用人行道、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

(四)擅自改变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用途,或者擅自停止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使用;

(五)损坏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设备、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废弃机动车,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机动车在专用停车场和居住区等场所的非专有位置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上述场所的经营主体或者管理者有权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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