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信用营销)服务对象为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立信单位”。 第二条 企业(信用营销)推介服务内容,包括:企业推介、人物推介、产品推介等。 第三条 企业(信用营销)推介服务工作人员,应该满足该岗位的要求。 第四条 企业(信用营销)推介服务目的,让守信企业获得更多的商业交易机会和较高的市场成交率。 未完(待修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