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155
今天
92
今天
118
今天
218
1天前
169
1天前
189
1天前
199
2天前
225
2天前
312
3天前
236
3天前
382
4天前
397
4天前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信息:条例热点大全
最新信息
314467
239839
232937
217409
205181
201839
190699
186007
178685
178423
162593
154765
150567
100528
99136
98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