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案例分析
某企业自2018年7月3日至今,经营异常记录六次,其中,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四次,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二次,因经营异常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情况】
一、经营异常记录
1,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1年7月2日
2,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20年8月28日
3,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20年7月1日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19年12月23日
5,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19年7月5日
6,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18年7月3日
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2021年07月14日,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
【案例分析】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