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游条例(2015)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2-03-30 | 80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旅游经营者经营潜水、漂流、蹦极、攀岩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旅游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座位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第四十三条 景区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完善语音提示、盲文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加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适当配备出行辅助器具。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在旅游旺季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景区入口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景区应当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向游客告知游览设施设备的最大承载人数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十五条 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景区票价,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

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加强景区内公共安全、环境与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旅游联合执法体系,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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