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银保监发〔2021〕14号 | 时间:2022-04-02 | 57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是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为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利益相关者有机会和途径依法获得救济。

第七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保障员工享有平等的晋升发展环境,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鼓励员工通过合法渠道对有关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向董事会、监事会或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树立高质量发展的愿景,推行诚实守信、开拓创新的企业文化,树立稳健合规的经营理念,遵守公平、安全、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

第八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注重环境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社会声誉,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向公众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第八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整体效益、岗位职责、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机制。

第八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激励并重的原则,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的绩效考核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合规经营指标、风险管理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等,且合规经营指标和风险管理指标权重应当高于其他指标。

第八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银行保险机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

前款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人员。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明确关键岗位人员范围。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的,应当按照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绩效薪酬未支付部分,并将对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追回。关于追索、扣回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八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应当充分考虑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且不得少于三年,并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第八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场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不断优化薪酬结构。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多种非物质激励方式。

第八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薪酬管理及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应当兼顾业务人员与党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管理、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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