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公司网站,按照监管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在公司网站发布。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发布。
银行保险机构网站应当保留最近五年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九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的豁免及其审核流程;
(四)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五)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负责本机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九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并与本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九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官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风险责任人。
首席风险官或风险责任人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不得同时负责与风险管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
第一百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人员数量和资质、薪酬和其他激励政策、信息系统访问权限、专门的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内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给予风险管理部门足够的支持。
第一百零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第二节 内部控制
第一百零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本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研究和评价。
第一百零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一百零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贯穿各级机构、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三节 内外部审计
第一百零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