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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该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条。
来源: |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时间 :2023-04-24 | 165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三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五】科研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组织开展科研领域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与评价,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规范科研评审活动。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和代写论文以及严重违反科研活动管理规范等行为并实施惩戒。

第四十四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在重点领域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体育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相关信用记录。

第四十五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七】知识产权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记录,推进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行信用承诺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提升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第四十六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八】生态环境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企事业单位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保信用体系。归集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环保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加强环保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推动有关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披露环境信息,有关情况作为环保信用信息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共享。

第四十七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九】互联网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对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个人和组织及相关从业人员,采取限制从事互联网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依法通报相关部门公开曝光。国家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为国家机关和社会提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第四十八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章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提升社会组织透明度和公信力。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信用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提升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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