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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3-12-10 | 30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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