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 | 时间:2024-01-21 | 55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制定,2006年11月24日公布,2015年第1次修订 2019年第2次修订,自2019年12月18日起施行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每日计算并保持规定的生息资产比例,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合并考核。

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应当每月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中国境内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的存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定期同业存款的存放银行、金额、期限和利率,其他生息资产的金额、形式和到期日等。

第五十九条 《条例》第四十五条所称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是指营运资金、未分配利润和贷款损失一般准备之和,所称风险资产是指按照有关加权风险资产的规定计算的表内、表外加权风险资产。

《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比例,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合并计算,按季末余额考核。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应当每季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1个月内到期的拆放同业、1个月内到期的借出同业、1个月内到期的境外联行往来及附属机构往来的资产方净额、1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1个月内到期的贷款、1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其他债券投资、其他1个月内可变现的资产。上述各项资产中应当扣除预计不可收回的部分。生息资产中用于满足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不计入流动性资产。

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1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同业存放、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拆入、1个月内到期的借入同业、1个月内到期的境外联行往来及附属机构往来的负债方净额、1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其他1个月内到期的负债。冻结存款不计入流动性负债。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每日计算并保持《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流动性比例,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合并考核。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应当每月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七条所称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本外币资产总额-境外联行往来(资产)-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资产)-境外贷款-存放境外同业-拆放境外同业-买入境外返售资产-境外投资-其他境外资产。

下列投资不列入境外投资:购买在中国境外发行的中国政府债券、中国金融机构债券和中国非金融机构的债券。

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本外币负债总额-境外联行往来(负债)-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负债)-境外存款-境外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拆入-卖出境外回购款项-其他境外负债。

《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合并考核。

第六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不得虚列、多列、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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