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消防检查工作,依法受理、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的工业生产经营噪声、污水和废气超标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情况;
(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占用和毁坏绿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建设等行为的查处;
(八)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矛盾调解、化解纠纷;
(九)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协调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三)定期会商研究处理突出的物业矛盾,调处矛盾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小区物业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依法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参与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推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推选权;
(五)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车位出租和出售情况等应当公开事项的知情权、监督权;
(六)劝阻、制止、投诉、举报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活动;
(六)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用途使用物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两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无法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