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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四章 工程运行
第五章 工程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排涝、防渍、农业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引调水等功能的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包括堤防、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渠道、航电枢纽、拦河坝、塘堰,以及灌区、蓄滞洪区工程和水文监测站(点)等。
法律、法规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葛洲坝水利枢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保障体系和跨流域、跨行政区域、跨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在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保护中研发、应用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设施设备。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保护,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投诉、举报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处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水利工程按照统一和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规模等级、所在地区、受益地区或者受影响地区等,组织制定水利工程分级分类名录,明确所管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并向社会公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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