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9 | 282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投诉、举报,依法及时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采取劝诫、引导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等教育方式予以纠正。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办理、预约办理等便民服务。

对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的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主动调取,当事人无需提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道路通行情况、交通管控措施等交通信息服务。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化水平,依托互联网在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平台便利当事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医疗、保险、救援、检验鉴定、车辆维修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共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数据信息。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单位,应当推动构建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同机制。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证申领信息中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发生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书面确认将电子邮箱、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即时通讯账号等作为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电子送达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确认后,应当按照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为当事人查询提供便利。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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