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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流程指引(全文)

《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流程指引》是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和效率,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4月6日印发
来源: |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 时间 :2024-03-29 | 523 次浏览 | 分享到:

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流程指引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4月6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和效率,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结合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流程指引》,请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三)违法行为较为轻微,对公民处200元以下(包含本数)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包含本数)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执法流程

(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

(二)现场查勘、调查取证(执法全过程记录);

(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当场送达缴款码(15日内执行完毕);

(五)报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普通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主体给予行政处罚。

二、执法流程

(一)案件来源

巡查、督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移交、媒体舆论、其他来源。

(二)立案

执法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且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核查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违法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超出追诉时效的(一般是2年)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不予立案。

经核查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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