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主动化解矛盾纠纷;
(二)崇尚勤劳致富,抵制好逸恶劳;
(三)保持干净整洁,按照规定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粪污;
(四)保护乡村风貌,维护乡村良俗,涵育文明乡风;
(五)摒弃陈规陋习,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文明殡葬、祭扫,抵制封建迷信;
(六)其他维护乡风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违规养犬,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进入禁犬区域;
(二)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挤占公共空间、侵占公共绿地,不私搭乱建,不在楼道内乱堆杂物、为电动自行车等充电;
(四)不违规随意改动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积极维护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相邻关系;
(五)其他维护社区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家庭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二)成年子女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三)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纵容子女不良行为;
(四)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平等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
(五)其他维护家庭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设文明校园,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学生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尊重教师,友爱同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有利于学生修身立德的氛围;
(三)注重师德师风建设,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师生法治意识,自觉抵制校园欺凌行为,建设平安校园;
(五)其他校园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诚实守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信守承诺,弘扬契约精神,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制假售假,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三)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
(四)尊法守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五)其他诚信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