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的组织实施;
(十)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十一)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十二)组织对受托运输承运方进行质量保障能力审核及质量监督;
(十三)组织对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审核及产品质量监督;
(十四)组织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相关过程进行质量保障能力审核以及质量监督;
(十五)组织质量管理自查和各项专项自查,按时提交自查报告;
(十六)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七)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并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文件持续有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由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管理职责;
(二)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说明;
(三)质量文件审核批准管理制度;
(四)质量记录管理制度;
(五)质量管理自查制度;
(六)医疗器械供货者和产品资质审核制度;
(七)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
(八)医疗器械收货和验收管理制度;
(九)医疗器械贮存(陈列)和在库检查管理制度;
(十)医疗器械出入库管理制度;
(十一)医疗器械效期管理制度;
(十二)医疗器械运输管理制度;
(十三)医疗器械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十四)医疗器械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十五)医疗器械退货管理制度;
(十六)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
(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十八)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制度;
(十九)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制度;
(二十)设施设备维护和验证校准管理制度;
(二十一)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十二)质量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
(二十三)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管理制度;
(二十四)医疗器械采购、收货、验收、贮存、销售、出库、运输等环节的工作程序。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制度、销售记录制度。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制定冷链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
按本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医疗器械直调购销的,企业应当制定医疗器械直调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记录。质量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货者和产品资质审核记录;
(二)医疗器械采购合同或者协议、采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