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14 | 4999 次浏览 | 分享到: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如下。

第三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并予以公开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优化公证流程,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方面提供公证服务。

鼓励当事人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九条 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对参展项目所涉知识产权状况以及展品、展板等宣传资料进行审查,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处理程序。引导相关调解组织进驻展会,建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渠道。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展会持续时间在三日以上的,展会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当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体育、文化、旅游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遵守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吉祥物以及特许经营产品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使用行为。

第四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制定并公开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得对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

文字、视听、音乐、美术等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机制,加强重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第四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数据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引导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数据资源创新产品和服务,依法保护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促进数据领域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四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代理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工作机制。

市场主体在海外开展投资、参加展会、招商引资、产品或者技术进出口业务时,应当及时检索、查询有关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关情况,全面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分布,根据合作目标准确评价不同地域知识产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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