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6 | 53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是为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必须每年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不及时确认,或者对见义勇为确认申请、举荐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卫生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间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见义勇为人员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见义勇为人员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其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

(二)诬告见义勇为人员的;

(三)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抚恤的,经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追缴发放的奖金、救助和捐助款物、抚恤金、补助金等,并取消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