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的见义勇为,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奖励保障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 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七条 省辖市、县(市、区)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筹集和使用的见义勇为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捐助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捐赠或者捐助。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