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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全文)

《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最新版本是2002年南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03年江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来源: | 来源:南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4-28 | 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02年12月2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

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用途

第四章  奖励

第五章  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

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人事、教育、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保护。 

第七条 新闻宣传单位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但需要保密或者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

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为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追捕、抓获罪犯以及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

第九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依据:

(一)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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