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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先后于2018年修正,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当前是最新修订版全文,共十章八十四条内容。
来源: | 来源:山东省人大 | 时间 :2024-05-14 | 4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成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成员。

执行成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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