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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正)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先后于2018年修正,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当前是最新修订版全文,共十章八十四条内容。
来源: | 来源:山东省人大 | 时间 :2024-05-14 | 42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人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规定倾倒垃圾。

第三十八条  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二节  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三十九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告知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提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住宅时注意下列事项:

(一)允许施工的时间;

(二)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三)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

(四)禁止行为;

(五)按照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交纳装修保证金;

(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物业服务人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服务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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