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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洛阳市水资源条例》最新全文共三十一条,2021年10月12日洛阳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6日洛阳市人大修正,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人大批准修正。
来源: | 来源:洛阳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3 | 94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护和管理地热水、矿泉水资源。

勘查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应当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热水、矿泉水,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矿藏开采需要日常疏干地下水的,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疏干排水为污水的,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疏干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矿藏开采单位,应当优先利用疏干排水作为生产、生态用水;对未能利用的疏干排水,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

(二)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高新、伊滨(经开)、龙门等功能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能,参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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