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辽宁省人大 | 时间:2024-06-21 | 3394 次浏览 | 分享到: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辽宁省人大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24年3月29日第七次最新修正版,全文共六章五十条内容。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内、国外投资者均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应当具备与所承担的勘查、开采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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