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江苏省人大 | 时间:2024-06-04 | 135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1月26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六章八十条内容。

(四)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食用时限等特殊要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未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配送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第四十八条 从事食品配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贮存、配送食品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对有保鲜、保温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配送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设置前置仓的,应当保持前置仓环境整洁,配置符合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前款规定的前置仓是指距离消费者较近、具备仓储和拣货功能的小型食品贮存场所。

第四十九条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方式经营食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五十条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实施。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和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五十一条 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追溯负责,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五十二条 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食品还应当符合所标注的食品企业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等有关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省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已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可以向备案部门提出核查建议。备案部门核查后发现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企业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销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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