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7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浙江省人大 | 时间:2024-06-17 | 43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五十三条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损、侵占、破坏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涂污、拆除、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由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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