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才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更好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门培训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得到同等重视、同等支持。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创新创业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工作,并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