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