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运 行
第四章 服 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建设文化强省,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三条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
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宣传推广、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及推进总分馆制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均衡发展,对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推动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