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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大连保税区条例》2024年2月23日大连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二十一条内容。
来源: | 来源:大连市人大 | 时间 :2024-06-28 | 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连保税区条例

(2024年2月23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连保税区的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国际经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保税区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重点发展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信息咨询、国际中转、加工和仓储等业务。

第三条 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授权或者委托履行保税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等相关经济管理和服务职责。管委会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

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与保税区相关的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行使,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在保税区设立派出机构。

第四条 鼓励、支持保税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管委会内部机构和岗位。

管委会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市场化选聘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

第五条 管委会具有独立财政管理权,实行独立核算,并建立健全财政管理制度。

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在保税区设立企业或者机构。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简化办事程序,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配合,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第八条 保税区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保税区实际的产业促进政策,对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港航物流、冷链加工储运、快速消费品等产业给予扶持。

第十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经营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并接受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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