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世界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除政府投入外,通过社会捐赠、有偿使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方式筹集。
第七条 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世界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世界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 报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申报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并协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申报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世界遗产申报流程分为申请列入《世界遗产预备名录》、申请开展预评估和正式申报世界遗产三个阶段,申报条件和材料按照国务院世界遗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世界遗产申报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列入《世界遗产预备名录》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完成世界遗产价值调查,编制申报材料,按照世界遗产类型报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开展预评估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世界遗产类型向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省级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正式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世界遗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省级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世界遗产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对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世界遗产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自列入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