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渝府办发〔2023〕104号,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含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下同)物业及其配建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改变用途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终止的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公布;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制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等级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范围内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