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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维修完成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暂停使用或者在保证安全条件下有限度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十二条 采取应急维修的,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应急维修过程中骗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包括:
(一)依法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属于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会所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四)因公共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六)公共收益的孳息;
(七)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
前款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全体业主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公共收益应当缴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收益进行财务管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可由物业服务人暂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经审计的公共收益会计资料及款项移交业主委员会。
公共收益未经全体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不得使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制度,将公共收益建账并及时入账,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公共收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需要使用公共收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公共收益使用计划书,明确使用项目、费用预算、使用理由等,听取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意见。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将公共收益账户的收支情况连同开支的发票等会计资料公告十日以上。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公共收益的会计资料。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委托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进行经营或者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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