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及服务
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节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住宅维修管理
第三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四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监督评价办法;建设和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领域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价格、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税务、生态环境、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治理,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依法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等给予指导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