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及时核实、更新业主清册及业主联系方式等信息,妥善保管收集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并于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五日内移交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未能召开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解散前三日内将收集的信息和文件资料交由辖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封存。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表决通过有关事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未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会议讨论情况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再次组织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二)已经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组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未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且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业主的申请,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经全体业主依法决定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并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公告期截止至业主大会召开当日。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信息化方式等表决事项。
采用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表决事项的,应当将拟表决事项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三十日以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或信息化等方式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三十日以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授权委托书和电子投票数据;选票、表决票和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二)制订重大维修工程方案和紧急维修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共同事务。
(三)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