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二)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任期内违反约定连续欠缴物业服务费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欠缴物业服务费六个月以上;
(四)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进行装修、改建、搭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
(六)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职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被终止的,应当自终止决定做出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移交。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告十日以上,并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依法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任期届满但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资料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地封存,并由物业服务人保管,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经五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组织换届选举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换届选举筹备小组,依法确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筹备小组成员包括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组长。筹备小组工作开展参照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召开业主大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由全体业主承担。
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履职补贴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