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报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艺术等价值的说明;
(二)赣南客家围屋建筑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赣南客家围屋的权属状况;
(四)赣南客家围屋的构成清单、照片、图纸;
(五)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发现有保护价值的赣南客家围屋未申报的,应当告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组织申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赣南客家围屋有保护价值应当纳入保护名录,可以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提出保护意见,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四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需要调整保护类别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申请、评估、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市人民政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应当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
县级人民政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应当建立记录档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六条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赣南客家围屋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在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赣南客家围屋的安全,在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在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在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风貌。在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在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