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龙岩市人大 | 时间:2024-11-12 | 2343 次浏览 | 分享到:
《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2024年7月29日龙岩市人大通过,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人大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六章三十七条。

第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综合考虑城市风貌、区域功能、经营业态、自然人文等因素,明确允许、限制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并且应当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明确户外公益广告布局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鼓励原创性、新颖性、个性化设计,提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辨识度、精美度,避免同质化。

第九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等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指导监督、规范设置。

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产生声音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的安全行驶。

在供电、供气、供水、电信等设施或者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设施使用、管线安全。

利用机动车车身表面设置广告,不得影响乘客乘坐、车辆识别和行车安全,不得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

利用工地围挡、公共交通站亭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行人安全、行车安全、站亭识别和乘客疏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

(四)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

(五)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危险设施或者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

(六)利用建筑物屋顶;

(七)利用行道树、擅自占用绿化隔离带或者损毁绿地;

(八)利用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隧道、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以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

(九)在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及其防洪堤、大坝、水闸的安全防护范围;

(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十一)影响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逃生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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