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最新修正版)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昆明市人大 | 时间:2025-03-04 | 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8日昆明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人大会批准,2025年2月14日云南省人大批准修正,全文共三十条。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上市、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按照规定落实面向民营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技术创新体系以及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促进联合研发与项目合作,通过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和推动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创新。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兑现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维权援助机制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和培育产业领军人才,对其在项目申报、资金扶持、荣誉推荐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在落户、就医、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父母养老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机制,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素质和能力提升、民营经济管理人员的培养和民营经济组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升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培育守法、诚信、廉洁的经营文化。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公共服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公益性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购买社会化中介服务的民营经济组织适当给予补助。

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对民营经济组织活动实施分类监管,采取事中、事后或者非现场监管,不得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对同一民营经济组织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实施或者联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相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