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陕西省人大 | 时间:2025-03-20 | 645 次浏览 | 分享到: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五十五条。

第四十条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了解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有权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免费查询自身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方式,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报告出具等服务。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提供与该服务无关的信用信息。

第四十一条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的披露、使用等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其他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异议:

(一)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信用信息超期公开的;

(四)不符合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条件而被列入或者按照规定应当移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而未被移出的;

(五)信用评价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属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转交的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已共享到其他系统、网站的信用信息,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更正后,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更正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第四十三条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失信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照规定予以修复,并将信用修复情况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后,原失信信息不再对外公开;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从名单中移除。

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参与社会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指导和监督。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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