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海南省人大 | 时间:2025-03-20 | 7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六章三十七条。

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对接国际评级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增强评级机构国际影响力。

第八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公众守法诚信意识。

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引导本单位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开展跨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互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合作。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办理登记注册、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其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渠道上自愿公示其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承诺信息,可以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可以依法采集相关信用主体的市场信用信息。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除外。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信息,疾病、病史信息,基因、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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