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重庆市人大 | 时间:2025-03-20 | 810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五十七条。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用环境建设

第三章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

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第六章信用服务规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工作、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和信用服务规范等,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多领域推进。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整理、查询、开放和应用等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用专业人才培养、诚信教育宣传、信用示范城市建设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监督指导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和应用。

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征信业、评级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工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负责统一发布政策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等。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

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践诺和利用信用信息的意识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公众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履约,恪守承诺,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

第二章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条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示范作用,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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