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重庆市人大 | 时间:2025-03-20 | 818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五十七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依法向社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加强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以政务履约和守诺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本市重点加强生产、流通、消费、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二条本市全面推进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鼓励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个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和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评选中,应当树立诚信典范,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本市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兑现率。

检察机关应当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诚信建设。

第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构建有效衔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诚信教育体系,将诚实守信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诚信主题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诚实守信公益性宣传。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特色,开展信用城市、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居(社区)等示范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提炼并推广信用建设中良好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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