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河南省人大 | 时间:2025-03-20 | 8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九章七十条。

涉及征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和信用数据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五十条信用服务机构收集、整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服务。

第七章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守信教育,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用监管,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诚信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五条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并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十七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开展信用等级分类、信用评价、信用风险提示和预警监测。

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评估机构、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中介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诚信教育,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第五十八条市场主体可以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违背承诺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以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报送、查询等制度。

第六十条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已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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