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河南省人大 | 时间:2025-03-20 | 874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九章七十条。

第三十四条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除采取第三十二条惩戒措施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六)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七)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信用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标明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有效期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结合相关信用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结合相关信用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信用主体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认定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对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第三十九条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设定信息系统操作权限,操作过程留痕可查,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障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信用主体有权免费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有权每年从归集、采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二次自身的信用报告。提供信用报告应当注明信用信息的使用、查询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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