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河南省人大 | 时间:2025-03-20 | 8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九章七十条。

(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七)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依法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信用主体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内幕交易,逃套骗汇,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故意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集资,组织传销,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治理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误导诱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证券期货及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七)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市场主体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前款规定行为可以作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