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黑龙江省人大 | 时间:2025-03-21 | 768 次浏览 | 分享到: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人大通过,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六章五十三条。

支持区域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办理作品登记,塑造特色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七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版权、知识产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文物管理等部门实施老字号发展战略,加强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实现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促进老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地理标志培育,充分挖掘本地区特色产品资源,制定地理标志培育名录和培育计划,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十九条版权、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支持计算机软件研发,推进相关版权成果转化和运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数字版权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技艺、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相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地理标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应当鼓励育种创新,支持育种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促进植物新品种推广。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促进成果转化,加强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专利权推广应用的考核评价,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知识产权运用中落实职务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分成、报酬以及奖励。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赋予职务成果完成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就收益分配方式、分配比例以及争议解决方法作出约定。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应当支持利用知识产权作价投资,以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保障职务成果完成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三章保护

第二十四条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作品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禁止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二十五条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加强对高价值知识产权或者容易被侵权假冒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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