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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联合惩戒23项惩戒措施
食品药品联合惩戒23项惩戒措施
来源:南康家具网
信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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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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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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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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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
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12、
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 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3、
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 或不予许可。
14、
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 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15、
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 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16、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 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17、
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 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认定违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 同意其备案或许可。
18、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 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19、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相关信息《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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