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 时间:2018-08-12 | 94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推动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动各设区市和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民政厅、团省委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十八)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及时做好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归集工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提供信息服务。在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十九)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要统筹推动两类措施清单管理,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法院、省环保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支持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确定失信行为和等级的发起单位提出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发起部门应将修复说明予以公示,并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部门按照修复后的信用记录对其惩戒措施予以减轻或解除。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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